舞臺燈光主要是直接體現于人的眼睛;電視燈光更重要的是透過電視畫面體現出來,對電視燈光而言,攝像機是一個重要的設備。戲劇舞臺是以人眼為取景框,而電視錄像是以攝像機為取景框,這是一種視角的不同。舞臺演出是人眼在感受舞臺,個人的視角是唯一的;而電視節目錄制時,則是攝像機在觀察舞臺,攝像機是多個機位、多個視角的。電視畫面是通過攝像機的拍攝,這里有攝像機和攝像師對燈光的反映,然后再通過編導對多個視角畫面進行選擇編輯,通過電視信號的傳輸呈現在觀眾面前的。這是舞臺演出與電視畫面的一個很大的區別。
1 照度要求
人眼的視覺范圍比較大,即所能感受到的亮度范圍比較大,無論是陽光燦爛還是月光昏暗,人眼都能通過瞳孔的自由調節來看清物體、分辨細節。對人眼所觀看的舞臺燈光而言,舞臺及景片的明暗亮度只要觀眾視覺舒服就可以了。
攝像機是通過鏡頭光圈和內部CCD傳感器靈敏度的調節來適應明暗變化的。演播室照度低時,攝像機可以開大光圈,照度高時可以開小光圈。但光圈的大小會影響圖像的效果和質量,比如景深的虛實效果、圖像的清晰度等等。當攝像機光圈開到最大時,光暈會比較明顯;如果攝像機光圈開得過小,由于衍射現象會降低圖像的清晰度。所以,作為電視燈光設計者,一定要保持節目錄制現場相對合適的照度,使攝像機可以確定一個合適的光圈開度,來保證拍攝畫面的質量。既不能照度太小,迫使攝像機開到最大光圈;也不能照度太大,迫使攝像機開到最小光圈,那樣都會影響電視畫面的效果。同時需要注意,不同的攝像機靈敏度不一樣,對照度的要求也有所不同。
演播室燈光照度就是要保證攝像機可以調節到合適的光圈,獲得清晰的畫面。
2 光比要求
光比是指光投射在景物上形成的亮與暗之間亮度值之比,對景物運用不同的光比造型,可以呈現不同的藝術效果,光比大,對比強烈,視覺沖擊大;光比小,對比柔和,可以讓人體會到一種舒緩。
舞臺燈光對光比的運用豐富、隨心所欲,只要滿足觀眾的視覺,自由度非常大。許多強烈的戲劇效果就是靠大明大暗的大對比來實現的(如圖1)。電視燈光則不然,攝像機所容許的最大對比度有限。在電視燈光布光中,照度的大小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過調節攝像機的光圈來彌補,但被照物體的光比卻是攝像機所無法調節的,應該說光比是相對客觀的,攝像機是沒辦法把被照物體的光比從2:1調到3:1的。如果被照物體的光比過大,超出了攝像機的容許范圍,此時,倘若攝像機以被照物體的亮部為標準調節光圈,使亮部細節得到體現,那么暗部可能會黑糊成一團;倘若攝像機以暗部為標準調節光圈,那么暗部可以體現層次,但亮部可能會曝光白成一片。這都是不理想的畫面效果,都是編導所無法采用的。
設計者對景物進行布光時,往往通過面光、耳光、側光、逆光、背景光等不同的燈位進行布光,根據不同的效果要求,不同燈位的照度大小配置、光比要求也不一樣,但總體來講,電視燈光要求光比不能太大,如果光比過大,攝像機反映出來的畫面要么亮面曝光,要么暗面成黑糊狀。燈光設計者在聯排、彩排階段如果發現電視畫面有這種情況,要適時地對被照物的光比進行調整。
電視燈光的任務就是要控制好景物的照度和光比,通過攝像機使景物獲得良好的電視畫面視覺效果。